詐騙|隱瞞利益衝突發7000萬元訂單予供應商 6旬電機公司前經理認欺詐
發布時間: 2024/11/25 17:13
最後更新: 2024/11/25 19:33
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機公司前經理,隱瞞自己和家人在一間供應商的權益,使公司向供應商發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,6年半內詐騙貨款逾7000萬元。被告今日(25日)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控罪。
被告佘日榮,60歲,德昌集團前經理,今日承認兩項欺詐罪名,違反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6A條。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將案件押後至12月4日判刑,被告獲准保釋。
案情透露,上市公司德昌電機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(合稱德昌集團)從事驅動系統製造和銷售業務。根據德昌集團處理利益衝突的政策,僱員不得參與任何供應商或客戶的業務,並須披露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係。
被告於2006年加入德昌集團為助理經理,並於2015年晉升為經理,負責為集團挑選合適的供應商及採購電子零件。
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,發現被告於2010年9月核准益騰企業有限公司加入德昌集團的認可貨物供應商名單。德昌集團其後於2010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,向益騰批出逾1300張電子零件採購訂單,並支付貨款共逾7000萬元。
廉署調查發現,被告向德昌集團隱瞞自己或家人在益騰的權益。案發期間,被告其實與益騰唯一註冊董事兼股東育有一名女童,但他從來沒有向德昌集團申報二人的關係,以及他在益騰的權益。如德昌集團知悉被告與益騰的關係,不會同意把益騰列為供應商及向其發出訂單。
調查又發現,就上述德昌集團支付予益騰的7000多萬元貨款,被告從中收取共約740萬元。
廉署建議商業機構為僱員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,並提醒私營機構僱員應避免利益衝突,適時向僱主作出相關申報。僱員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,有可能觸犯《防止賄賂條例》或其他刑事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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